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一
Seminar on Liability of the Civil Law (Ⅰ) 
開課學期
111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陳忠五 
課號
LAW7205 
課程識別碼
A21 M6310 
班次
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8,9(15:30~17:20) 
上課地點
霖研六1703 
備註
與顏佑紘、張譯文合授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8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請注意:本課程第1週(9月6日)停課一次,從第2週(9月13日)開始上課!

本課程預計以「他人行為責任的理論與實務」為主題,重新審視向來的問題定位與理論基礎,並觀察我國學說討論與實務案例發展趨勢,參酌外國法立法、學說與實務變遷,作為反省思考的對象。
課程進行,分二部分,可彈性機動調整:第一部分,前4週由授課老師講解研究主題的重要性、其具體的研究議題、研究方法等,並說明課程進行細節,包括選課學生調查與人數管控、報告進行方式、報告題目與時間的分配事宜等。第二部分,第5週起,由選課同學依分配題目輪流報告。上課口頭報告必須事先交出報告大綱,作為發問討論基礎,上課口頭報告後再依發問討論內容修正後,於學期結束以前交出正式書面報告。


=民事責任的類型
民事責任法上重要的責任類型區分,從不同的角度,有不同的類型化標準:
1,契約責任、侵權責任
2,過錯責任、無過錯責任(危險責任、嚴格責任)
3,自己行為責任、他人行為責任、物或活動責任

=「他人行為責任」是否獨立存在?
自己行為責任原則:「各人造業各人擔」是鐵則?
所謂「他人行為責任」,向來欠缺一項一般性的概括原則,只是存在諸多個別責任類型而已(哪些類型?)。從此等個別責任類型中,是否可以歸納出一項具有一般性、原則性地位的「他人行為責任」,肯定其為一項法律概念,有其獨自的定義,足以與「自己行為責任」相互區別?
一般而言,「他人行為責任」此一責任類型的共同特徵為:損害係因行為人的直接侵害行為所致,但應承擔損害結果的責任主體,另有其人。
其共同特徵為何?責任主體因行為人的行為「受益」?責任主體對行為人的行為「監督」?
除此之外,是否應另增加其他特徵?學理上有不同意見。諸如:
(一)責任主體自己,就損害發生,是否須有過錯(或推定過錯)?如果「他人行為責任」的歸責事由,是責任主體的個人過錯(無論推定過錯與否),此一責任果真可以稱為「他人行為責任」?仍有討論空間。
(二)責任主體自己,就損害發生,雖然並無直接侵害行為,但至少須有間接侵害行為?果爾,責任主體是否應為自己行為負責?此一責任果真可以稱為「他人行為責任」?仍有討論空間。
(三)責任主體負責的型式,可能多元多樣。例如:(1)代替行為人對被害人單獨負責,但對行為人有求償權?(2)取代行為人對被害人單獨負責,並自己終局承擔損害,對行為人無求償權?(3)行為人自己對被害人負責之外,責任主體與行為人連帶負責,依其情形,對行為人可能有求償權,亦可能無求償權?等。

=發展趨勢
整體而言,歐美諸國(奧地利、比利時、捷克、英國、法國、德國、希臘、以色列、義大利、荷蘭、波蘭、葡萄牙、南非、西班牙、瑞士、美國)的立法與司法,有一共通趨勢:擴張各種他人行為責任的適用範圍、從寬解釋各種他人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 。

=分類嘗試
眾多所謂「他人行為責任」的個別責任類型中,似乎可從二種角度,嘗試予以分類:
一、照護他人日常生活事務:以187條規定的責任為主。此種類型,多以對他人日常生活行為的監督為其特徵。
二、利用他人擴張活動範圍:以28、188、224,國賠2、公司23條規定的責任為主。此種類型,有時以對他人職務或業務上行為的監督為其特徵。有時以因他人職務或業務上行為而受益為其特徵。。

=問題實益
問題討論實益,可謂眾多,諸如:
1,責任成立要件;如「因果關係」,何人的「行為」與損害間的因果聯絡?如「歸責事由」,何人對損害防免負有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」、「注意義務」?
2,免責事由:責任主體「不具有過錯」?責任主體的過錯與損害發生「不具有因果關係」?
3,求償權有無或限制:「過失相抵」法理的適用與極限?「報償責任理論」下的求償權?「監督權限理論」下的求償權?
4,消滅時效起算點:「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」?或「知悉或可得而知請求權發生之原因事實時」(修正草案)?
5,法院管轄權:例如民訴15I: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」。
6,準據法選擇:例如涉外民25:「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,依侵權行為地法。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,依該法律」。

=刑法、行政法上的「他人行為責任」?
相較於民事責任法上經常可見、廣泛適用的他人行為責任,以自己行為責任為核心的刑事責任法,是否存在他人行為責任類型?例如,法人是否應為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?刑法第38條第3項、第38條之1第2項的沒收宣告對象 ?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的法人或自然人為其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的故意犯罪負罰金責任 ?
行政法上,是否亦存在他人行為責任類型?事例應該更多。
民事責任法上的他人行為責任,其個別類型、責任性質、理論基礎、規範功能、責任要件、免責事由、內部求償等原理原則,是否可能,或如何程度內,可以作為刑法或行政法上「他人行為責任」的參考借鏡?

再次提醒:本課程第1週(9月6日)停課一次,從第2週(9月13日)開始上課! 

課程目標
一、思考、分析、論證、說理能力的培養。
二、法學論文撰寫格式、架構與文字運用能力的培養。 
課程要求
為了確保上課報告與討論的品質,選修人數有限制,以10人左右為原則。非有付出相當時間的心理準備,請勿選修本課程。經常出席參與討論,是選修本課程的基本義務。出席狀況,將列入學期成績重要考核依據。無故缺席達3次,即以成績不及格處理。
學期成績,將依平時上課口頭報告、期末書面報告、參與討論情形及出缺席情形評定。

其餘報告注意事項如下:
1,同一主題,可以重複,由二人以上分別報告。題目可進一步限縮,問題意識要明確,論述內容重在深度,不在廣度。
2,報告初稿,不求完整,簡要呈現大綱架構及重點內容即可。避免大量剪貼,力求凸顯思路歷程。
3,引用文獻或實務見解時,不要單純抄錄剪貼,盡量重新摘要整理,但須掌握要義,避免誤解。文獻出處或裁判字號求其具體、精確。參考中文文獻,力求完整。參考外文文獻者,更佳。
4,報告前一週的週六23:59前,寄出報告初稿檔案給全體同學及老師。不必列印紙本。
5,每週報告,均安排評論人。評論人應事先詳閱報告,預擬提問或評論意見。
6,報告時間,每人20分鐘。其餘時間,開放討論。老師將指定評論人及其他同學發問或評論,報告同學亦可再作回應或補充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6週
10/11  李宗翰 
第7週
10/18  曹宸鏵 
第8週
10/25  許毓容 
第9週
11/1  范慧如 
第10週
11/8  陳宥瑋 
第11週
11/15  趙若堯 
第12週
11/22  賴冠廷 
第13週
11/29  吳柏毅 
第14週
12/6  邱奕叡 
第15週
12/13  鄭吉祥 
第16週
12/20  黃品樺 
第17週
12/27  簡佑真 
第18週
1/4  1/4中午12點為報告繳交期限